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5〕3号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规范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决定于2005年在全国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执业机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国资所”到“合作所”、“合伙所”、“国资所”并存的变化。目前,全国共有1.1万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7770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左右。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有的合伙所名为合伙,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没有真正形成合伙机制,合伙人和律师基本上采取个人承接的案件自己办理,分配采取提成的方式,事务所管理松散,各自为政;有的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从而造成了事务所无章可循;有的合伙所合伙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对事务所的管理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既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事务所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才能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才能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在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合伙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目标是:
(一)增强管理意识。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合伙人的管理意识明显提高。
(二)明确管理责任。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有效落实,合伙人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合伙人的主要管理责任人作用充分发挥。
(三)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全面落实,运作更加科学、规范。
(四)提高服务质量。律师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程序更加完善,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明显提高。
三、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主体进行规范。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加大对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检查监督力度,按照法定条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当前合伙所中存在的“假合伙”等问题。
(二)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合伙所的所有客户都是事务所的客户,事务所要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制度,并将案件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逐步解决谁揽的案源谁办理的问题,切实改变合伙律师事务所实为“个人执业联合体”的现象。
(三)依据《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建立健全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因收费问题与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建立健全合理的分配制度,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更加科学的分配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的培训、执业责任保险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解决和克服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留积累等现象。
(四)依据《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及行业规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认真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各项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和新执业律师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人员解聘或开除制度,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解聘的要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并进行公示;加强业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对律师办案实施及时监控。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服务质量监督、投诉查处的管理软件,对本所律师办理业务的质量、办案进度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进行管理和控制,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团队化管理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团队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水平。
(五)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进行规范。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要求,完善合伙机制。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合伙人分工制度,明确主任的日常管理职责和其他合伙人的监督职责,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六)依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管理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本所律师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和克服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要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对发展合伙人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行修养等,要有严格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完善执业责任赔偿保险制度,进一步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的管理责任。
(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进行规范。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正确处理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关系,探索适合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两张皮”现象,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 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步骤
这次规范建设年活动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1月中旬,司法部召开会议,对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同时印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各省(区、市)根据会议精神和《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实际,制订规范建设的具体方案。
(二)学习交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组织举办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培训班,学习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不断提高合伙人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自律管理的意识。各地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轮训一遍。通过组织合伙所主任和主要合伙人参观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召开合伙所主任和主要合伙人管理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在交流中找差距,在交流中学习提高。同时要运用因管理混乱而被吊销执业证、停业整顿的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过错而赔偿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三)查找整改。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要求和各省(区、市)的具体安排,对照有关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及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针对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该完善的要完善,该落实的要建立抓落实的制度,做到规范没有死角,管理没有漏洞。
(四)检查督促。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本地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管理上“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地开展规范建设活动,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所的情况进行抽查,凡检查未通过的地区和律师事务所应进行补课。
(五)总结验收。10月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对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总结和验收工作。同时,表彰一批优秀韵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树立和宣传好的典型。对管理“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要限期进行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五、 加强领导,确保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把这次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具体工作要尽量由律协组织实施。
(二)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深入律师事务所,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分类指导和具体指导,对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对基础较差、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帮助其找问题、查原因、定措施,促进规范化管理。要坚持联系点制度、督查制度,使规范建设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和沟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各方面的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合伙律师事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要参照本《意见》开展规范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