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15号
施行日期1984年01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你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83)贸促法专字第0311号《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项》函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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