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8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4月21日,司法部已发出《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3〕第19号),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讲话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结合两天来的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重申、补充通知如下。

一、 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场所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安全防范工作

要切实做好监狱、劳教所与社会的防护隔离工作,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防止非典型肺炎进入监狱、劳教所。对新收押、收容人员必须坚持隔离14天的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切实落实司法部“七个暂停”的防护措施,毫不含糊,绝不打任何折扣。一旦罪犯、劳教人员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将病人和疑似病人送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对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接触史的,要果断采取隔离措施,严防非典型肺炎侵入、扩散。


二、 高度重视干警、职工的非典防治工作

在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疫情防范的同时,必须把干警、职工的疫情防范摆上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教育干警、职工,保持身体健康,不染上疫情,这对做好监狱、劳教工作至关重要。要制定严格的纪律,明确现阶段干警、职工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外界接触。干警、职工如本人身体不适,疑有非典型肺炎症状,要及时就医,绝不要带“病”坚持工作,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扩散。


三、 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做好防暴工作

罪犯、劳教人员属于集中居住的特殊群体,一旦发生疫情极易引起情绪波动,产生恐慌,更易发生脱逃、骚乱、暴狱(所)等突发性事件,增加监(所)管安全不稳定因素。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因此,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同时必须同时切实做好防暴工作。要认真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既要重视非典型肺炎的自我防护,更要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一定能够战胜非典型肺炎。对造谣惑众和企图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罪犯,要严厉打击。要加强狱内侦查工作,及时发现犯罪线索。要与武警、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狱内发案处置预案,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监管安全(有关与武警部队密切合作的工作,近日将专门部署)。


四、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长对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厅(局)长,监狱局长、劳教局长要对监狱、劳教系统负领导责任,监狱长、劳教所长对本监狱、劳教所负总责。各级领导同志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每一项措施都落到实处。凡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事故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