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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需履行请假手续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8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12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保证司法部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各级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需履行的请假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部长出差、出国前应向国务院请假,由办公厅将部长外出的时间、地点以及在部代为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名单形成书面报告,提前三至五天由部总值班室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二、 副部长出差、出国前应向部长请假,外出期间分管的工作委托由部长直接负责或受委托的副部长代管。


三、 各司局长(含巡视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分管部长请假外,还需向部长报告。


四、 副司局长(含助理巡视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司局长请假外,还需通过司局长或直接向分管部长报告。


五、 处长(含调研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分管司局长请假外,还需向司局长报告。


六、 副处长(含助理调研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处长请假外,还需向分管司局长报告。


七、 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应向处长、副处长请假。


八、 为了便于工作联系、报告情况,部长、副部长在国内出差时,秘书应将所去地点、时间,联系电话等情况及时告部总值班室;司局长亦应在出差前或出差时将所去地点、时间、联系电话等及时告部总值班室。


九、 公务员其他方面的请假事宜,仍按部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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