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12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保证司法部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各级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需履行的请假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部长出差、出国前应向国务院请假,由办公厅将部长外出的时间、地点以及在部代为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名单形成书面报告,提前三至五天由部总值班室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二、 副部长出差、出国前应向部长请假,外出期间分管的工作委托由部长直接负责或受委托的副部长代管。
三、 各司局长(含巡视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分管部长请假外,还需向部长报告。
四、 副司局长(含助理巡视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司局长请假外,还需通过司局长或直接向分管部长报告。
五、 处长(含调研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分管司局长请假外,还需向司局长报告。
六、 副处长(含助理调研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处长请假外,还需向分管司局长报告。
七、 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应向处长、副处长请假。
八、 为了便于工作联系、报告情况,部长、副部长在国内出差时,秘书应将所去地点、时间,联系电话等情况及时告部总值班室;司局长亦应在出差前或出差时将所去地点、时间、联系电话等及时告部总值班室。
九、 公务员其他方面的请假事宜,仍按部有关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