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司公函051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为薛清英等人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复函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3)闽司笺证字第047号《关于可否为薛清英等十一人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目前对伪造或以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尚无规定惩罚措施,故虽然张成就等人以伪造的公证书达到了赴日定居的目的,但如薛清英等人与张成就等人的亲属关系经查确实属事实的,公证处仍应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出具公证书。
随函将转来的两本卷宗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