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5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第65号
施行日期1985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证处:
现将上海居民陆小欣来信及附件(均为影印件共九页)转你处。关于陆小欣申办其夫姜观胜曾从事过佛教活动的经历证明事,经商国务院宗教局研究室认为,我们虽不出具宗教信仰证明,但可以对曾从事过宗教活动的经历给予公证证明。一九八二年,原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现已去世)、中国佛教协会理事王新曾为姜观胜出具过证明。请你处与上海市宗教局联系,如其经历属实,最好由上海市佛教组织为姜出具证明,如有困难,则请转告陆小欣重新请王新或者其他两个以上了解情况的人证明姜的这一经历。你处可据此给予办理证明人签字盖章属实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