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7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5月16日 [92]司公函075号)
天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天津市公证处津证发字(92)第11号请示收悉。关于可否办理国际气功师证书公证,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认为,该证书规定气功医疗病种范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气功医疗法律效力,不能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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