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5〕70号
施行日期2005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高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和鉴定能力,现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司法部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对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开展一次培训工作,现就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培训目的和要求
按照 《决定》的要求,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在全面学习、深刻领会 《决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中国司法体制和诉讼法律制度改革的概况,熟悉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任务要求;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统一准入条件和标准、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等制度规范;进一步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增强公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自觉规范执业活动,维护鉴定秩序,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精神和 《决定》上来,统一到司法鉴定的各项规范要求上来。
二、 培训对象和培训原则
培训对象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司法部负责组织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主管厅(局)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处长(或负责人)以及地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司法部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负责培训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其他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司法厅(局)负责组织培训。
三、 培训的主要内容
1.我国司法体制和诉讼法律制度改革的概况。
2.围绕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学习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3.司法鉴定管理知识。包括 《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司法部有关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管理中需要进一步落实和解决的问题。
4.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包括有关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有关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和诉讼程序等规定。
四、 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
脱产培训以专题讲座、个人自学和实务研讨相结合进行;不脱产培训以专题讲座、在岗自学和小组讨论相结合进行。既可以到司鉴所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司鉴所合作请专家到当地授课。
脱产培训的集中讲授时间不少于4个单元,每个单元3学时,共12学时,不脱产培训的集中讲授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
五、 培训考核
为确保培训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司鉴所在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学员统一进行书面考核。要求学员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对照 《决定》的要求,提交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体会。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合格证书,纳入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考核范围。
六、 学习培训的材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 刑法室编写,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3.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文件。
4.《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
5.《建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6.其他有关司法鉴定技术、管理方面的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