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3〕23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1993年6月11日 司发函〔1993〕237号)
华天职工法律服务中心:
中华全国总工会转来的《关于成立华天职工法律服务中心的申请》及《华天职工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同意成立华天职工法律服务中心。
二、 批准《华天职工法律服务中心章程》。
三、 中心负责人(主任)的选举、聘任及更换应报我部备案。
四、 请按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事宜。
五、 中心在业务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中心章程办事,积极为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服务,为保障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