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律公字〔2006〕038号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为了适应当前大陆、台湾两地公证文书往来的需要,保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文书送达,经研究决定,今后在涉台结婚公证书中须加载男女双方户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涉台结婚公证书修订式样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结婚公证书
(XXXX)XXX字第XX号
兹证明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XX号,身份证件号码XXXXXX]与XXX[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XX号,身份证件号码XXXX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登记结婚。
XX省XX市(XX区/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