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司法行政机关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社会、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粮食增产和促进农民增收,需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进步,需要法制宣传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提出,为司法行政工作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农村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制保障和法制宣传的作用,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积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努力把司法行政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要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及时有效地组织律师、公证员跟进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律师、公证员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要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律师要为农村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公证机构要依法办理各类涉农公证事务,同时完善公证服务网络,组织和推动东西部县域公证机构之间开展帮扶活动,促进和带动西部地区公证工作的发展。
积极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于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服务,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建章立制、实施依法治理等,为提高农村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服务。要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功能,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公证咨询、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要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要制定符合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特点的程序和制度,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要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调解组织既要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民间纠纷,也要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的优势,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作用,利用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为基层党委、政府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要探索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纠纷调处办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大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多样、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搞好普法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等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结合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宣讲 宪法和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的 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制定适合农村基层干部特点的法律学习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
以“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推动农村依法治理。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原则,坚持把“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作为一个长期起作用的载体,不断向前推进。要帮助农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范化建设,使广大农民依法正当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引导、帮助农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在继续利用板报、墙报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要紧密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选择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利用区域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普及法律知识;组织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演出法制文艺节目;鼓励民间开展健康有序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村镇自办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
(四)积极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职能和自身工作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参与和配合有关方面清理和取消不利于农民工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等。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要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要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用工中介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引导广大农民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做到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自觉遵纪守法,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要对农民工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流程以及时限等作出规定。要集中力量保证对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加强异地协作,办理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
三、 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将司法行政工作纳入到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大局之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工作。
要按照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开阔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工作指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集中精力做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探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新路子、新办法,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