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05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92]司公函051号)
天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美国公民戴伟德夫妇的来信及民政部社会福利司给我司的复函复印件转你处。该美国夫妇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收养一女婴,该院在未办理公证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女婴送他们抚养,该美国夫妇于1990年5月向天津市公证处申办收养公证,因收养人不符合办理收养公证的条件,被公证处拒绝。至今,该女婴已与戴伟德夫妇共同生活近两年。收养人多次向我司提出收养该女婴的要求。经与民政部社会福利司联系,该司认为,“天津市儿童社会福利院在戴伟德夫妇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将女婴送养是不妥的。”考虑到《收养法》已公布,并与四月一日实施,该司已告天津市儿童福利院严格按《收养法》规定办理。
鉴于戴伟德夫妇均未达35周岁,且已有一子女,根据《收养法》第八条规定,只能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而他们要求收养的女婴经多处医疗单位的医生证明是健康儿童。因此,公证处在办理收养公证时,应重点调查该女婴是弃婴还是孤儿。如果是孤儿,当事人应当提交其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以及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社会福利院有监护权的证明。如果女婴的父母下落不明,但未经法定程序办理宣告死亡,则不能认为是孤儿。戴伟德夫妇申请收养的女婴如果符合《收养法》规定,可以为其办理收养公证,否则,不予办理。
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