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78号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8月5日 [89]司公字第78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发(1989)071号《关于如何出具党校学历公证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认为,公证处不宜为当事人出具在党校学习的学历证明。在办理此类学历公证时,可由当事人与其所在地方相应的学校协商,如该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为其出具同等学历证明,公证处可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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