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4]司公字第06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4年3月1日 [94]司公字第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我部经一九八九、一九九二年两次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和一九九一、一九九三年两期涉外公证业务培训班后,目前已经向外交部备案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2480名,其中有108名是指定公证员。另有2309名已取得办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员实际未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为落实司法部3号令的规定,保证涉外公证质量,经研究:
一、 凡没有取得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员一律不再指定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二、 原指定的108名公证员,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停止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现将各公证处指定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名单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核实,如有误,于三月二十五日前报我司。
附件:各公证处指定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