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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总结报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9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4〕司鉴17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4]司鉴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提高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按照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4]8号)的统一部署,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于2014年3月-10月开展了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的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执业行为,维护了执业秩序,改进了行业风气,提高了群众满意度,成效显著。经部领导审定,现将《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总结报告》印发你们,请结合该报告的有关情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杭州会议和西宁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调研,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鉴定行风建设。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总结报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提升司法鉴定执业公信力,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的通知》(司群组发[2013]7号)的部署和要求,司法部在2014年2月7日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4]8号,简称《通知》),于2014年3月~10月分三个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的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 专项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司法部司鉴局高度重视专项活动,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通知》起草、活动推进、活动总结等工作,霍宪丹局长先后到陕西、浙江、上海、江苏、山西、河南等地调研、指导专项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照《通知》要求,坚持领导挂帅、靠前指挥,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为专项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司法厅(局)主要领导统筹指导,专门研究部署专项活动,普遍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业务部门具体实施。各地加强动员部署、学习教育,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天津、辽宁、山东、重庆、甘肃等地召开了由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对专项活动进行深入的动员部署。陕西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共召开动员学习会62次,开展集中学习119次、专题讨论38次,有效提高了思想认识。

(二)狠抓落实,推动活动扎实开展。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活动的任务、内容、步骤、措施、职责分工等,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吉林、上海、青海等地明确要求鉴定机构负责人承担行风建设首要责任,切实抓好本机构专项活动的开展。天津印发了《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和服务情况结构化调查评价表》,督促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测评分、自查自改。辽宁省司法厅建立了对到省进京上访情况的通报制度,对经各市以及鉴定机构已处理过,仍到省进京上访的,采取先通报再处理的办法,每季度在省内通报一次,督促各市、各鉴定机构高度重视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与辖区内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人代表签订了《诚信执业承诺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责任状》,填写了《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登记表》,记入诚信档案。

(三)重点明确,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将专项活动与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相促进。按照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本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实际情况,找准问题、对症下药,明确重点内容,确保专项活动不空、不虚、不偏,着力解决不依法诚信执业和生冷硬推行为等突出问题。湖北将行风建设专项活动与“规范管理深化年”结合开展,努力实现深化机构内部规范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深化鉴定质量管理、深化鉴定投诉处理、深化鉴定队伍管理“五个深化”的目标。山东提出建设文明服务窗口,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人与委托人、鉴定同行间的“两种关系”,重点查摆违法违规执业、乱收费、诚信缺失、文书档案不规范“四类问题”,建立完善风险告知、服务评价等十项制度的目标。黑龙江将专项活动的内容细化为基础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质量建设、诚信建设和其他情况共6大项、32小项,督促鉴定机构对照检查整改。重庆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将专项活动与“驻所强基惠民生”活动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推动,市司法局派出了5名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参与驻所活动,深入区县司法局、鉴定机构、委托单位和信访群众开展调研,撰写了5篇针对性很强的专题调研报告和10余篇驻所工作日记和案例分析。

(四)措施有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为使专项活动能够出成果、见实效,各地创新方式方法,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广西对全区鉴定机构负责人集中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各鉴定机构组织一次全员集中学习,须有学习记录和鉴定人签到。北京、安徽等地组织了司法鉴定案卷评查工作,对鉴定文书不规范的进行教育整改。山西要求省、市、县和鉴定机构全部建立司法鉴定投诉调查处理小组,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对存在态度生硬冷横、服务意识差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问题的,及时对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鉴定人进行约谈训诫,约谈训诫情况列入诚信建设档案并在《山西司法鉴定》上通报。福建、湖北、青海等地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存在的问题。内蒙古、山东、湖北、云南等地司法厅集中时间对各市(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重点抽查,并当场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四川成立9个检查小组,对全省鉴定机构进行交叉检查。河北组织开展以“新形势下如何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为主题的有奖征文活动,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对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合理建议,为全面开展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助力。


二、 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

(一)司法鉴定行业风气进一步改进,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广大司法鉴定人普遍受到了全面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自觉遵守和践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成为普遍共识,不依法诚信执业和生冷硬推行为明显减少,司法鉴定行业风气明显改进,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地司法鉴定机构积极改变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社区村落,将鉴定服务送到老弱病残群众的家门口,认真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减免困难群众鉴定费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司法鉴定文明窗口建设成效显著,执业信息“八公开”普遍落实,鉴定咨询、受理审查、投诉处理等专门接待机制和执业承诺、风险告知等制度基本建立。四川、湖南等地突出打造好服务群众的平台,司法鉴定人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徽章、工作牌上岗,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服务承诺,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发放鉴定文书时由委托人对服务态度、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文书制作、履行告知义务、保密情况、鉴定人出庭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进行评价。山东省司法厅命名了首批12家司法鉴定机构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各市积极开展示范窗口现场观摩活动,命名了一批鉴定机构为市级文明窗口示范单位。北京、山西、安徽等地举办法医、物证等方面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的能力水平。

(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水平持续提高。通过专项活动,各地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案件受理、鉴定收费、回避、保密、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天津举办了全市42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司法鉴定人代表近200人参加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培训班,学习《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福建部署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对全省94家鉴定机构及其所属鉴定人2013年度的规范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山西省司法厅对符合标准的25个机构命名为山西省第二批“规范化司法鉴定机构”。河北省建立司法鉴定案件受理系统,并对各鉴定机构使用案件受理系统情况进行检查,实现对网上受理平台实时监控,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与此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整改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力规范了执业活动。湖南成立了由123名鉴定专家组成的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为处理执业投诉,解决争议纠纷起到积极作用。陕西省整改落实了89条司法鉴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三)司法鉴定质量建设进一步推进,鉴定质量不断提高。本次专项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各地的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工作,鉴定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要求,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指导鉴定机构建立并运行质量控制体系,积极组织鉴定机构参加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着力提高鉴定能力。云南省司法厅主动与省质监局进行工作对接,成立了以两个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重庆65名鉴定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参加了市司法鉴定协会与市认证认可协会联合举办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内审员资格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率达100%。安徽今年共组织76家机构报名参加了202项能力验证,所有项目均要求相关机构全部参加,其中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道路交通车体碰撞鉴定进行了现场封闭测评。辽宁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所有鉴定项目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各地还积极组织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举办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有力促进了鉴定文书质量的提升。

(四)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体系逐步完善。按照建章立制、规范提高,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的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标志着福建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重庆市司法局联合政法各部门制定了《重庆市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规范了司法鉴定备案登记工作,推进了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浙江省司法厅制定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与省高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有力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规范体系。安徽省司法厅编印了《司法鉴定工作资料汇编》,汇集了现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资料,为依法行政、依法鉴定提供指导。

(五)司法鉴定影响力不断扩大,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通过专项活动,司法鉴定行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郝赤勇副部长的批示精神,成立了“宋慈法医学文化课题调研组”,推动宋慈法医学文化的发掘弘扬,编印了《宋慈法医学文化研究成果选编》,扩大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文化影响力。上海、安徽、江西、宁夏等地加大对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宣传平台,大力宣传行风建设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效扩大司法鉴定社会影响力。云南省司法厅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为“3.01”暴恐事件108名受伤群众提供司法鉴定援助服务,提高了司法鉴定的社会认可度。四川省司法鉴定行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鉴定援助工作,承诺对农民工工伤伤残鉴定和走失儿童、被拐卖儿童认亲DNA鉴定一律免费,上半年全省办理鉴定援助1100多件,得到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同时,通过专项活动也查找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各地对专项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同,存在不平衡、不到位的现象,有的鉴定机构做表面文章,应付了事,有的对行风建设的要求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发展不平衡,设施设备先进、人员素质较高、技术能力较强、已具有一定规模的鉴定机构与一定数量资质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较差、规模较小的鉴定机构并存,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司法鉴定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鉴定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不强,程序瑕疵、文书瑕疵等问题时有发生,作风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有的鉴定机构特别是“其他类”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仍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有的出于经济利益,对鉴定受理把关不严,多头重复鉴定和超范围执业、超能力执业问题仍有发生,引起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质疑;有的鉴定收费不规范,故意拆分项目、随意协商定价问题较为突出等。


三、 下一步工作措施

行风建设专项活动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的重要举措,为司法鉴定行业提供了一次自我教育、自我整改、自我提高的机会,通过活动规范了执业行为,维护了执业秩序,改进了行业风气,提高了群众满意度,同时也使我们进一步摸清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状况、问题与不足。下一步,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杭州会议和西宁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调研,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鉴定行风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依托优质资源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公共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推动鉴定机构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促进鉴定机构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控制体系,以此为抓手加强资质建设和质量建设。

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继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以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着重培养鉴定人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特别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刑诉法和民诉法、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等专题培训,切实提高能力水平。

四是进一步完善执业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对司法鉴定委托、实施、出具鉴定意见、采信、鉴定人出庭等环节进行监督,提高监管效果。建立完善司法鉴定年度执业考核制度,将执业检查、质量检查、资质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开展动态化的“实时监控”。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规范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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