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6〕62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