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函字第83号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12月3日 [91]司公函字第83号)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91)京司法公字第75号函收悉。关于韩冬九为赴塞浦路斯留学申办其本人及经济担保人在塞浦路斯驻华使馆提供的“中国留学生签证申请表”中签字属实公证,经研究认为,公证处可以另纸证明当事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在上述申请表中的签字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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