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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关于推行煤电联营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15号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

你部报来《关于推行煤电联营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推行煤电联营,特别是对低热值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煤电联营,经济效益是显著的,也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应积极推进和支持。

二、 原则同意能源部提出的煤电联营的方针、原则、政策,以及伊敏河、元宝山作为煤电联营试点的意见。对于这两个试点项目以及煤电联营其它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筹措、管理体制、政策等问题,请能源部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意见,并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对于联营的具体项目,请按基建程序报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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