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15号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
你部报来《关于推行煤电联营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推行煤电联营,特别是对低热值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煤电联营,经济效益是显著的,也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应积极推进和支持。
二、 原则同意能源部提出的煤电联营的方针、原则、政策,以及伊敏河、元宝山作为煤电联营试点的意见。对于这两个试点项目以及煤电联营其它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筹措、管理体制、政策等问题,请能源部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意见,并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对于联营的具体项目,请按基建程序报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