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38号
施行日期1987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在石家庄建立海关的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石家庄海关(处级机构)。
二、 石家庄海关人员编制四十人,主要从海关系统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和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