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11年0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署税函〔2011〕74号
施行日期2011年01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合肥海关:
《合肥海关关于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进口设备税款担保分批转税的请示》(合关税发〔20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京东方)因短期内筹集资金困难,向你关申请将之前的税款担保分别延期至该公司所提交的相关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考虑到合肥京东方进口设备涉及税款金额巨大,并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项目预算大幅增加,且短期内筹集资金存在客观困难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关意见,在确保税款安全的前提下,将合肥京东方的相关税款担保分别延期至其所提交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但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2月28日,届时你关需办理完毕合肥京东方相关税款担保的转税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