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司公函049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近来,各国驻华使馆对发往国外使用的我国公证书认证费标准做了调整。现将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提供的《办理公证书认证收费一览表》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另,由于各国驻华使馆对公证书认证费标准经常做出更动,经与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协商,今后各公证处可直接与该处电话联系,询问有关问题。
附:办理公证书认证收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