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04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的发展势头很好。截止4月上旬,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个地(市、州)和730个县(市、区)开通了专用电话。但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除上海、山东、江西、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福建、天津、河南、浙江、河北12个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开通率(以县为单位)超过20%外,其他地区开通率较低。根据近期各地的反映和我部掌握的情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部分地区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方面存在差距外,在开通模式、推广思路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偏差,在经费、设备、人员等方面还遇有一定的困难。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各地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步伐,现作如下通知:
一、 关于推广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工作思路和开通方式
据了解,有的地区在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初期,采取先地市、后县区,以地市开通带动所辖县区开通的工作思路;个别地区一起步即在专用电话配套设施方面不切实际地追求高起点、高标准,这些是造成这些地区专用电话建设推广进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部《关于认真落实高昌礼部长批示,进一步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司发〔1999〕003号)的精神,各地专用电话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提高。在开通方式上,地市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先以县市为单位,采用电话号码尾号为“0148”的方式分散开设。待条件具备再行开通地市“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并与各县(市、区)联网。在电信及附属设施的配置方面,应坚持先起步、再提高的原则,切忌因贪大求全、追求档次而影响专用电话建设进度。
二、 关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
部分地区反映,目前规定可使用的专用电话号码不便于群众记忆拨打;地市级专用电话纳入“160”电话信息服务台网,不仅加大开通技术难度,还在话费方面增加群众负担,请示可否直接使用“148”这一专用号码。根据我部与信息产业部去年协商的意见,鉴于由“1”打头的用于特殊服务的三位数专用号码须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而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属于新生事物,尚处起步阶段。为此,两部在有关联合通知中就目前专用电话号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凡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散开设的,用本县市电话局号后加“0418”作为专用电话号码;凡在地市“160”台网中开设法律服务分台的,应统一使用“1600148”的号码。各地应按照两部通知要求办理。我部拟在全国专用电话开通达一定规模,电话服务步入正轨,社会效益显著而被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认可之后,商请国家电话主管机关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148”特服号码。
三、 关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经费保障
目前,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因专用电话建设资金困难问题,请示我部给予专项补贴。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应坚持以地方为主、上下共同努力的原则。第二,各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在工作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先采取简便易行并且投入少的方式尽早开通,再创造条件、追加投入,逐步提高完善。第三,各地要争取多方支持,力争多渠道自主解决资金投入的问题。要努力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解决建设启动经费;在开通专用电话的地区应力争将电话服务正常运营所需经费单独立项,纳入地方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地方各级电信部门在装机、设施投入和电信服务收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动员条件较好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助,并欢迎社会企事业单位对专用电话这一公益事业给予赞助。第四,我部将继续争取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能予立项,根据全国专用电话建设进展需求,逐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以扶持和补贴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专用电话的建建设。一旦有关经费落实,补贴办法拟另外下达。
四、 关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施供应和技术服务
我部机构改革后,部信息中心正进行较大调整,目前难以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此,有关平台设备供应、装配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暂由我部指定并委托新太集团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代为办理,各地有关事宜可直接与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联系商洽(联系电话:010-62056833(传真);联系人:陈敏-1381253637,郭谊-138121930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西里10楼1110室;邮编:100088)。同时建议各地可以省为单位,根据本地平台装配总体计划和需求,实行批量订购,以享受优惠,降低成本。需我部协调的有关事宜,请与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联系(联系人:王学泽,电话:010-65205952)。
五、 关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队伍建设
部分地区反映,专用电话开通后缺乏比较稳定的专业值班服务人员,长期无偿使用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并非长久之计。目前,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主要立足于从现有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轮流值班。同时各地应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和操作规则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为保证电话咨询服务质量,可实行划分咨询问题类别,分别接转熟悉某一方面法律知识的值班专家解答或接转设在律师、公证机构中的外线专家座席予以解答;针对电话求助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或当地热点、难点问题,可组织编写专用咨询工具书供值班人员使用。我部计划年内与有关出版社合作,为专用电话服务工作编写工具书。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应重视培养发展专职的电话值班服务队伍,力争地方政府支持设立承办专用电话服务工作的专设机构,以保障服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服务质量的逐步提高。
六、 关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外部联动服务
有些地区反映,由于缺乏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联动,使电话求助中部分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在移送、分流后未能得到应有妥善的解决,以致影响专用电话信誉。对此,凡开通以及拟开通专用电话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除建立专用电话服务工作指挥中心,做好系统内部的指挥、协调、联动工作外,还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由当地党政领导牵头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外部联动领导或协调机构,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负其责,互不推诿、衔接有序、配套联动、优势互补的服务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专用电话服务的社会功效,将国务院部署的“社会服务联合行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