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5]司公函033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厅今年三月六日《关于能否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的请示》(苏司公[1995]第011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借腹生育涉及到法律、医学、家庭关系、伦理道德、社会习俗等一系列问题,情况复杂,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公证处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