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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办理公证证明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9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3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3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3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0年3月19日 [90]司公字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近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驻华使馆对赴该国短期(一年以内)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所应提供的公证书提出了以下要求:

1.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住址。再由当事人声明其所有家庭成员均已包括在上述公证书中;

2.当事人系独生子女公证书;

3.在经历公证书中同时证明本人工资收入;

4.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出国自费留学证明,并提供其回国后重新就业的保证;

5.证明从小学到高中十二年学历的公证书。

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国家教委留学生司认为:

1.对第1、2项要求,原则上可以接受。公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亲属关系公证书中证明当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员及其出生年月日和住址,再由当事人按上述公证内容声明其所有家庭成员的情况(要与公证书一致),公证处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盖章属实,并将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声明书公证书装订在一起。如当事人是独生子女,可在其出生公证书中予以证明。

2.对第3项要求,根据我司(89)司公字第12号《关于为赴阿根廷旅游、探亲者出具公证书的复函》的规定不予办理,但可出具经历证明。

3.对第4项要求,根据我司(89)司公字第12号文和第81号《关于不为出国旅游、探亲和留学者办理保证回国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公证证明的函》的规定不予办理。但可采取如下变通做法,即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书,内容大致为:“根据×××的申请,我单位已同意其赴××(国名)留学,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如无工作单位,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此证明,公证处公证证明书上的印章属实。

4.对第5项要求,公证处应如实出证。如当事人过去的学习期不足十二年,而所就读过的学校能出具其所受到的教育相当于十二年制教育的证明,公证处可予以公证。当事人申办中小学学历公证时,可持该中小学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学历证明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可持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如其他国家驻华使馆有类似要求,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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