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135号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
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大局,发挥舆论先导的作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努力形成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共享、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充分展现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职能,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对于展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成就,树立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开创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新局面,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加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明确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任务,选拔胜任这项工作的人才充实到新闻宣传岗位,为开展新闻宣传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要加大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新闻宣传设备。要进一步畅通新闻宣传渠道,重大新闻信息应及时向司法部新闻办公室通报,通过部新闻办公室的协调联络,使地方新闻信息最大限度地在中央主流媒体上刊发和播出,或在中央媒体进行连续性、专题性的深度报道,扩大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构建资源共享、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新闻宣传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新闻宣传,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新闻媒体搞好联络、提供服务,多角度多层面地完成好新闻宣传报道任务,努力做到时效性强、信息权威、内容充实、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对涉及全系统重大工作部署的宣传,应当及时与司法部新闻办公室进行沟通联络。
三、 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这是由于司法行政的工作职能所决定的。当前新闻宣传报道的内容有: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情况;各地监狱、劳教机关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实行劳教工作办特色,努力提高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情况;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推进律师和公证体制改革,实现服务领域、服务手段、服务水平等方面创新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认真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的情况;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开展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的情况;加强和拓展司法外事、司法协助工作,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情况;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的情况;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等等。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传媒以及其他有效方式,不断拓展新闻宣传领域,搞活新闻宣传方式,重视新闻宣传的时效性、长期性和影响力,确保新闻宣传既有力度,又有深度;既有声势,又有实效。
四、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监狱、劳教工作的新闻宣传
监狱、劳教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下大力抓好。对于监狱工作,要重点宣传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宣传依法治监,严格、科学、文明执行刑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宣传狱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经验、效果和做法;宣传教育改造罪犯的成果、经验和典型事例;宣传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显著成绩;宣传监狱人民警察的无私奉献精神和英雄模范事迹;宣传监狱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劳教工作,要重点宣传我国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劳教制度的特色,以及各地深入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的做法和成效;宣传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做法和成果;宣传依法治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宣传对“法轮功”劳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和效果;宣传劳教机关为预防、控制艾滋病和开展戒毒工作所付出的努力。监狱、劳教工作的新闻宣传,要从维护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既要积极主动宣传,又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涉及监狱、劳教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应统一确定和把握宣传口径;对于监狱生产的宣传,应强调劳动作为改造手段的意义和作用,原则上监狱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不做公开宣传;对于监狱、劳教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应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通知要求进行报道。对狱内、所内案件和监狱人民警察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确需报道的,应经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批准;对个别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报道,须报司法部批准。在新闻宣传中不得报道监狱、劳教机关的各种安全和警戒设施以及安装、使用监控技术的情况,不得透露武警兵力、值班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不得报道狱内、所内侦查的策略、手段,一般不得对监狱、劳教所的武警哨兵、岗楼、围墙、电网和其他警戒设施及罪犯劳动生产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如确需摄像、拍照的,应经监狱、劳教所批准。在新闻宣传中应注意保护罪犯、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披露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姓名、肖像。为保证新闻的准确性,一般不接受新闻单位的电话采访。
五、 认真执行新闻宣传的工作程序和安全保密规定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和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敏感、焦点问题要通过权威新闻发布为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源。既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又要恰到好处地把握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对外宣传的分寸与形式。对于监狱、劳教工作的新闻宣传,必须坚持严格审查程序,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确保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做到正面、准确、安全。
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和报刊社如需对部领导或业务司局负责人进行采访的,需先与部新闻办公室联系,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经部新闻办协调落实后方可进行。
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未经领导同意,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媒体对司法行政改革试点工作的采访,更不得擅自将中央领导、部领导对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各种批示、指示精神提供给任何形式的媒体对外刊发。对发生类似问题,给改革试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按违反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审批,但涉及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性宣传、重大改革举措的出台,以及外国媒体申请新闻采访的,应按照司法部及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
司法行政新闻宣传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新闻媒体采访后待发的各类稿件、电视节目以及网上信息,力求全面把握,准确无误,防止个别媒体的片面炒作,防止简单化、绝对化,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监狱、劳教单位接受新闻机构采访,要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对新闻机构采访监狱、劳教单位的,应报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批准。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新闻采访,除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外,还应同时报司法部新闻办公室。被采访单位需经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国(境)外新闻机构申请对我国监狱、劳教工作进行采访报道的,首先要提交采访报告,经本省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批。对到监狱、劳教所进行采访的记者,监狱、劳教所应进行必要的资格确认,审核采访记者的有效证件。记者采访后形成的文字稿件、图片、音像资料等,应主动送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接受各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保证新闻宣传的安全。要准确把握密与非密的界限,严格做到不宜提供的内容不提供,不宜公开的讲话不公开;凡是内部形成的秘密文件、领导批示、讲话等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见报;没有密级的刊物不得转载秘密文件及标有密级的文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互联网,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同意;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应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进行统一监督、协调和管理。
六、 严格规范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通知要求,遵守处理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的工作纪律。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控制舆情,注重社会效果。要本着“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整体形象,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道,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的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新闻宣传部门请示汇报,按照统一部署进行。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司法人权问题、重要押犯情况、“法轮功”罪犯和劳教人员情况等。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不做公开报道,个别具有代表性、突出性的问题,经过逐级批准同意后,可以通过媒体内参的形式向上级部门反映。如果预见到或者已经发现境外媒体对突发事件做了报道,应本着有利于对事件的处理和维护我国对外形象的原则,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后,可以进行相关报道,争取主动,以正视听。对擅自公开报道,造成恶劣后果的,应严肃处理。发生突发事件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及时向司法部和当地的党委、政府报告。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信息反馈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和新闻管理机制,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的新闻宣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