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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9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评授警衔后,各地在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干警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干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和佩带警衔、警用标志,有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形象。为严格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加强警用标志的管理,适应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 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一种体现。严格警容风纪,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务使全体干警养成仪表端庄、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


二、 各地要在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17号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下简称 《准则》)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公安部最近下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教育干警自觉地按 《准则》、 《办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 各地要立即对本系统、本单位干警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对那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着警服不规范、警用标准管理混乱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在年内要抓出成效,使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有明显改观。


四、 要认真搞好训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办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年底前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队伍整顿和树立司法行政干警队伍良好形象的大讨论,组织本单位干警轮训,训练的内容包括队列、着装、警容、礼节等。通过训练,使干警掌握基本内容和要求,自觉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礼节周到、着装规范。


五、 要加强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单位和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干警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因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受到处分的干警,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干警,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能记功、受奖。


六、 要建立健全警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成立由单位主管政工的领导负责,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警容风纪纠察队,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纠察。每年六、十二月为警容风纪检查月,检查结果于下一个月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 各级警衔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和授衔范围上报警用标志计划并组织发放。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购买或联系厂家组织生产警用标志。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批评、纪律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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