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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地方立法可否将上路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管理机关变更为其他部门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30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问: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管理部门,地方立法时可否根据本省情况,将管理职责另行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甘肃省人大内司委1996年8月5日)

答: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改变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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