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0〕司律公字02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反映,有外国驻华使馆在受理我公司签证申请时,要求提供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经商公安部有关部门认为,我公民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手续、内地居民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凭公安机关制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如受理方要求复印留档,公证处可以办理居民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对办理居民身份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申请,公证处应按《司法部关于不宜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1998]004号)的规定处理。
公证处办理居民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是否确系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公证书格式适用《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九式(之七)。
请尽快通知各有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