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司律公字038号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6) 司律公字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为了适应当前大陆、台湾两地公证文书往来的需要,保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文书送达,经研究决定,今后在涉台结婚公证书中须加载男女双方户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涉台结婚公证书修订式样
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女,××年××月××日出生,住××省×
×市(××区/县)××街道××号,身份证件号码为××××××〕
与×××〔女/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县)××街道××号,身份证件号码为××××××〕于××年×
×月××日在××省××市登记结婚。
××省××市(××区/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