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2008〕9号
施行日期2008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国务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至立同志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