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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3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机场开辟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含与机场配套的客、货、油码头)。

二、 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 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 深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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