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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部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3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6年03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2016〕19号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发函〔201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请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税总函〔201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和《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请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将你局申请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基本情况等材料送我部审核。

中华人共和国司法部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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