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6年03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2016〕19号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发函〔201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请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税总函〔201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和《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请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将你局申请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基本情况等材料送我部审核。
中华人共和国司法部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