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1998〕006号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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