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5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1990〕101号
施行日期1990年05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政法干校,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华东、西北、中南政法学院:
为了进一步适应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部根据培养又红又专、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85)司教字第76号文下发的《省、市、自治区政法干部院校法律专业大专班教学计划(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充实。现将重新修订的《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关于(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关于法学(法律)专业(专业证书班)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属于指导性的教学文件,主要适用于全国各成人政法院校大专班及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系)举办干部专修科等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脱产学习两年的各类成人高等法学教育。
请各有关院、校(系)根据《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报我部教育司备案后执行。
附件:
1. 《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2. 关于《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3. 关于法学(法律)青州专业证书班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的原则意见
附件1:
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适用于脱产学习、学制两年)
一、培养目标
成人大专法学专业培养德才兼备、身体健康、专科层次、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宪法和法律,严守纪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而努力工作。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主要法律,能运用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两年,脱产学习。主要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政法在职干部。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的总学时为1751学时,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94%;选修课的学时约占总学时的6%。
(一)必修课21门,1649学时
1.哲学 102
2.政治经济学 85
3.中国革命史 51
4.司法伦理学 34
四门课小计272学时,约占必修课占学时的16%。
5.语文(汉语与写作、司法口才、书法) 204
6.法律逻辑 68
7.体育 85
三门课小计357学时,约占必修课总学时的22%。
8.法学基础理论
9.中国宪法
10.中国法制史
11.中国刑法119
12.中国民法119
13.中国刑事诉讼法51
14.中国民事诉讼法68
15.中国婚姻法34
16.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68
17.中国经济法概论 119
18.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 119
19.中国司法制度 51
20.司法文书 34
21.司法鉴定 51
十四门课小计1020学时,约占必修课总学时的62%。
(二)选修课,学员选修的学时数不得少于102个学时,占总学时的6%左右。选修课列举:
1.国际法
2.国际私法
3.民族区域自治法
4.行政管理学
5.司法心理学 34
6.犯罪心理学 34
7.司法统计 34
8.司法会计 34
9.国民经济管理 34
10.计算机基础知识 34
(三)专题讲座、报告(不计学时)
根据培养又红又专的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各校应结合课堂教学,组织各种专题讲座和形势政策报告,介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任务和现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总结的新经验,法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成果、新技术,国外司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等。
四、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为了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并针对成人学员的特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要发挥学员的积极性,配合课外活动的开展,灵活多样地开展教学活动,不断提高学员的业务技能。学校要提前确定论文题目,安排指导教师,并据此组织学员开展社会调查或进行专业实习,撰写毕业论文(或实习报告、毕业作业等)。
五、考核
为检验学习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的考试科目不超过四门。
六、时间分配
两学年共104周,分配如下:
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课堂教学 70周
社会调查或专业实习、撰写毕业论文 6周
考试、考查 4周
寒、暑假 20周
机动 2周
附件2:
关于《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专业名称
国家教委要求成人高等学校在填报基层报表和申报专业时,必须根据高等院校专业目录所规定的专业名称填报。因此,为使专业名称规范化,《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将法律专业更改为法学专业,考虑到以往的习惯,在标题中的“法学”后面又注上“法律”两字。
二、关于培养目标
1.学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政法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成人政法院校培养的首先是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可靠的执法人员。因此,对学员在政治上要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使他们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纪律性,真正成为又红又专的合格法律人才。但是,要实现培养目标,仅靠课堂教学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学校各个部门紧密配合,互相协作,优化育人环境,共同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有人、服务育人。
2.根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学员业务技能的培养,要针对成人特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结合各种讲座、报告、竞赛等活动,使学员在两年的学习期间始终得到这方面的锻炼。
三、关于课程设置
1.《方案》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和法律专科层次的基本规格要求,确定了课程设置和学时安排。课程排列的顺序也是依据学科间的内在联系和各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安排的,学校在组织教学时,应当注意课程间的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和遗漏。
如果需要拓宽专业面,招收其他部门学员,如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经济执法和经济监督等部门的学员,则必须结合其需求,相应调整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时安排。
2.《方案》所确定的必修课,将保证学员达到专科层次的基本规格。同时为了照顾到地区间和政法各部门的不同需要开设一定的选修课。各校应当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在列举的选修课中(或在列举的范围外)确定所开的选修课程。
对于那些目前暂不具备开设条件而又为实践所需要的课程,可先开设专题讲座。
3.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方案》所确定的总学时为1751学时。同时为了相对规范化,各门课程的学时数均按每学期最基本的教学周数(即两学年中平均每学期17周)为基础计算的。各校在拟定教学计划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总的教学时间和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进行调整,但均不得低于《方案》所规定的最低要求。
四、关于课程内容
1.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主要讲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使学员掌握阶级分析的观点、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历史的观点、实践的观点、群众观点和全面的辩证的观点等等。
中国革命史要结合我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讲授,使学员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认识,加深对我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自觉性。
2.司法伦理学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讲授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语文既是文化课,又是法学专业的重点基础课和基本技能深。语文课由三部分组成二汉语与写作(136学时)。司法口才和书法待条件成熟后将单独开设。
汉语与写作主要讲应用写作基础知识,要求学员能经常动笔训练。语法修辞和法古文结合范文及应用写作讲授。
司法口才和书法的教学活动要同课外活动,如演讲、辩论、模拟法庭、书法比赛、自习等相结合并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
4.体育应针对成人的特点结合课外活动进行,使学员在学习期间保持健康的身体。
5.法学基础理论也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学时。
6.中国民法中合同和知识产权部分,根据教学的需要与中国经济法概论的分工是:前者从横向讲合同的一般原理及传统上由民法讲的合同部分。后者主要从纵向的管理的角度讲合同的法律制度和合同的管理;知识产权部分,前者主要讲权,后者讲法律规定及管理。
7.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根据目前的情况暂合并为一门课讲授,但要注意补充新的立法和材料。将来如分开讲课,中国行政法为34学时,中国行政诉讼法51学时。
8.中国经济概论要注意同行政法的分工。要结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建设的实际讲授,要为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9.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而开设的。主要讲授国内经济法律中的涉外部分以及主要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同时也包括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如同时选开国际私法的学校可适当调整分工。
10.中国司法制度是为了使学员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个概括的了解,主要介绍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公证、调解和劳改劳教等制度。为了避免与部分课程的重复,主要讲后四部分的内容,各校也可根据需要侧重讲授其中部分内容或单独开课,如选开:审判学、公证律师学、劳改法等等,但不能因此而挤掉其他内容。
11.司法鉴定是根据实际需要将相关几门课程的内容合并在一起讲授,主要是介绍司法人员必须掌握和了解的法医、刑事侦查和司法精神病鉴定方面的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可结合电化教学手段讲课。
12.国际法讲国际公法的基本知识。
13.国际私法主要讲授冲突规范,沿海开放地区应将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列为必选课程。
14.民族自治地区应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必修课,其他地区的学员可视需要选修。
15.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可在宪法课中讲授,也可开设专题讲座。
16.法律出版社已正式出版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邓小平同志论民主与法制建设》一书,各校应按司法部司发函(1990)143号《关于部属各院校组织学习(邓小平同志论民主与法制)一书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必修内容,开设专题讲座,指导学员学习。
附件3:
关于法学(法律)专业《专业证书班》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的原则意见
(适用于脱产学习、学制一年)
一、必修课十二门,867学时
1.思想政治教育课 102
2.应用写作基础与司法文 85
3.法学基础理论 68
4.中国宪法34
5.中国刑法102
6.中国民法102
7.中国刑事诉讼法51
8.中国民事诉讼法51
9.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68
10.中国经济法概论 102
11.中国司法制度 34
12.行政管理学
68
二、专题讲座
办班院校应当根据委托部门的实际需要开设专题讲座和报告,介绍与其职业岗位相关的知识和实务。
三、有关课程的说明
1.上述课程安排是根据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的要求确定的。在此基础上,可再结合岗位需要增设课程或调整相关课程的学时。
2.思想政治教育课主要讲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以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组织学习《邓小平同志论民主与法制》。
3.应用写作基础与司法文书可结合制作司法文书中常见的问题讲授写作基础知识,同时根据需要介绍公文写作和事务写作的基础知识。
4.中国民法的讲授内容包括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5.中国经济法概论包括涉外经济法的内容,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开设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与岗位直接有关的部门经济法也应列为必修课程单独讲授。
6.中国司法制度主要概括介绍审判、检察、律师、公证、调解及劳改劳教等制度。如果岗位需要可进一步深化讲授内容,如单独开设审判学、劳改学等等。
7.行政管理学是照顾到一般岗位需要设置的,办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调整讲授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