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6]司公函066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京司公(1996)33号《关于能否办理涉及有损我国与以色列国关系的声明书公证的请示》收悉。
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为使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能够在阿拉伯国家港口挂靠,应国外要求,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抵制以色列内容的声明书公证事,经研究并商外交部领事司,我们认为,考虑到中以友好关系,现不宜办理有抵制以色列内容的声明书公证。但是,为了不妨碍当事人在阿拉伯国家进行正常的经贸活动,可在不影响中以关系,不对今后做出保证的前提下,在此类声明书中采用“与以色列无商业往来”等变通措辞,然后由公证处予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