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3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93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4月18日 [91]司公字第93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1991)第19号《关于对律师资格证书能否予以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律师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可以对外公证。公证处应证明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印章属实。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译文中均应包括资格证书所注内容,即“注:不得凭本证书从事律师职务。凡从事律师职务者,必须持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