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93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4月18日 [91]司公字第93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1991)第19号《关于对律师资格证书能否予以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律师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可以对外公证。公证处应证明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印章属实。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译文中均应包括资格证书所注内容,即“注:不得凭本证书从事律师职务。凡从事律师职务者,必须持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