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函字第29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8月6日 [91]司公函字第29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91)第2号《关于可否为赴意大利探亲者出具夫妻关系未破裂公证书的请示》,浙司公(1991)第33号《关于能否为当事人办理未解除夫妻关系公证事的请示》收悉。关于意大利有关方面要求赴意大利的我国公民提供夫妻关系未破裂公证书,我司已照会意大利驻华大使馆,说明我公证处可以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不能出具夫妻关系未破裂公证书。请转告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不办理夫妻关系未破裂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