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9]司律公字006号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与意大利驻华大使馆的磋商结果,现就送意大利使用的民事类证书公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凡送意大利使用的婚姻、技术等级、驾驶执照等证书,均需办理公证。格式适用《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九式之四,不办理实体性公证。
二、 公证书(含有关证书及公证书证词内容)应附准确的意大利文译文。
有关证书内容的译文最后要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复印章无效。
三、 办理上述公证时,公证处应按程序规定,严格审查。
请尽快将上述内容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