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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司法部关于对刘文义同志行政处罚适用《律师法》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1998〕013号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1998年6月18日《关于对刘文义同志行政处罚怎样适用<律师惩戒规则>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刘文义同志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评定律师职称、取得专业资格、参选“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时,屡次伪造证明材料,编造、涂改个人履历、伪造大学文凭、英语水平证书。其故意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影响极坏,其品行不符合《律师法》第8条第二款第三项担任律师的条件。可适用《律师性》第45条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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