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5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5〕137号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了保障在押罪犯的正常生活,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规定,现将制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报送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劳教人员的伙食及被服实物量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应适当考虑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点。
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二、 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
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