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2年)司法部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59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首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根据《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2年8月下旬开始,对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放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发证范围

参加首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职、在编、在岗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具体包括:

1.参加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司法部统一制发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

2.参加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警察实用技能训练考核、岗位基本能力考核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

3.参加全国劳教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警察实用技能训练考核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

4.参加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考试骨干培训班、师资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5.参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前不具备公务员身份,考试合格后被正式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二、 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1.填报统计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务必于9月20日前核实各部门考试考核合格人数,统计汇总所需证书数,并填写《司法行政系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及订购证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报部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政治部宣教处)。

2.印制《审批表》。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见附件一)、《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见附件二)的表样统一印制。

3.编排证书序号。《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和《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按《司法行政系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地区代码编排表》(见附件三)统一规定的序号,编排证书序号。具体编排方法:

①《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编号由10位数组成。前三位数由部编排,其中前两位数为省(区、市)代码,第三位数为部门代码(司法行政机关为“1”,监狱单位为“2”,劳教单位为“3”,司法助理员为“4”),第四至第十位数由各省(区、市)自行编排。

②《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编号由8位数组成。前两位数为部统一编排的各省(区、市)代码,第三至第八位数由各省(区、市)自行编排。

第二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第二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1.填写《审批表》。参加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组织填写《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填写《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审批表》分别经各部门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批表》中“培训科目与成绩”、“年度考核情况”(填写2000年以来年度考核情况)、“呈报单位意见”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并在“呈报单位意见”栏中加盖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公章;“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由各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填写,加盖公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2.订购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应在10月20日前,按所需证书数量统一将订购证书款汇到指定银行。部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发证人员和汇款情况进行审核后,由证书制作单位将证书邮寄至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每本证书工本费3.5元。收款单位:北京方大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宁支行(代号350);银行账号:20105051086;联系电话(传真):010-68997120、13901197745;联系人:秦西智、李小宝。

第三阶段(10月21日-11月30日)

第三阶段(10月21日-11月30日)

1.填写证书。各省(区、市)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收到证书后,应及时分发到各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证书的填写及编号、核查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以县、区为单位,监狱、劳教所以监(所)为单位,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统一填写。

2.填写办法。“培训科目与成绩”栏目,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按实际考试分数填写在“基本知识”栏内;监狱人民警察按实际考试分数、考核结果,分别填写在“基本知识”、“实用技能”、“岗位基本能力”栏;劳教单位人民警察按实际考试分数、考核结果,分别填写在“基本知识”、“实用技能”栏;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期间,参加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考试骨干培训班、师资培训班考试合格人员,按实际考试结果填写。

3.证书盖印。证书张贴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警装,其他人员着正装),照片下方统一加盖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钢印。

第四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颁发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根据证书发放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证书发放工作,要求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颁证工作。


三、 证书管理

1.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和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是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司法助理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是其任职、上岗的重要依据,应由持证人妥善保管。持证人今后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并认可或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并认可的培训,应由施教机构在证书上予以登记,并由持证人所在政工(人事)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2.司法部政治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制度。如发现违反规定发放证书或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证书有关栏目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证书损坏或者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


四、 组织领导

发放考试考核证书是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放证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书的发放工作,要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试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证书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考试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各部门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人民警察、劳教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书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政治部宣教处

联系电话:010-65205517 65205567

传真电话:010-65205552 65205854

附件一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