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65号
施行日期1984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84)海公字第1号《关于涉外公证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对于申请人申请办理与国外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只要公证处能够调查清楚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状况,就可以为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姨表、姑表兄弟姐妹等关系都可以如实证明。
二、 (略)
三、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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