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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律师资格考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加强对2000年律师考试工作的领导,确保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万无一失,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切实加强对监考工作的领导力度

今年全国律考报名人数已突破21万,律考已成为仅次于高考的国家级考试,为社会所密切关注。因此,各地要把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做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一丝不苟,决不允许发生任何违纪违法的事件。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律师资格考试机构。

2.各司法厅(局)和考区所在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周密的监考工作预案,对在今年监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预测和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3.建立监考工作责任制。司法厅(局)的律师资格考试机构要与各考区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签订监考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义务、保密责任及违纪的处理,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并实行“上追一级责任”的制度,确保各监考环节不出现问题。

4.各地要对监考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 《办法》及有关监考的规定,明确他们的监考任务和职责。

5.为确保公平、公正,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担任考场内的监考人员。

6.司法厅(局)必须派员到所辖考区督察。考试完毕须提交考区情况报告,并由各司法厅(局)综合后报部。

7.司法部将派监查员到各地巡考。为了确保今年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司法部将加强监督监查的力度,采取随机、暗访等形式进行检查。监查员凭司法部特制的监查证(样式附后)直接进入考区、考点、考场。其主要职责是:了解考试总体情况;检查试卷保密工作;深入考场察看监考工作和考场秩序;监督各级监考部门处理违纪情况,并及时上报司法部。


二、 加强对试卷接收、交接、保管及使用的管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1.试卷接收要严格执行 《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总的要求是: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卷在人在、不出差错。

2.交接、保管、运送试卷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保密。要派党性强、讲原则、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一旦发现泄密行为将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司法厅(局)必须于9月20日前将本省试卷接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上报司法部律考中心。

4.备用试卷需使用时,须由考点负责人在考点办公室由两人以上一起拆封、签字,做出纪录并写入监考报告。


三、 其他有关事宜

1.各司法厅(局)于9月20日前将律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各司法厅(局)在9月20日前将报名情况的文字材料报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3.各地根据原《考试办法》制定的《考生须知》、《考场规则》、《监考办法》等,如与新《考试办法》不一致的,以新《考试办法》为准,请尽快修订并告知考生。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

二00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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