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7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司公字第20号
施行日期1987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的规定,公证处应受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的申请。在办理时应注意:
1. 根据国家教委意见,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各选派单位与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具体情况自行拟订。公证处可帮助完善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但公证处只证明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的签字属实。
2. 出国留学协议书一般需附译文。
请通知所属公证处,办理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