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9〕101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今年7月份,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研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落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近,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会议上,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具体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和罗干同志讲话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认识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出发,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通知》和中央领导讲话,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认识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权威性,深刻认识“执行难”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高度,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协助各级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阻力,努力为各级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 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摆到“三五”普法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认真加以落实。要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中时间和精力,重点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教育培训,采取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进党校干校短期轮训、组织法律知识考试、以案说法等形式,认真组织他们学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法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行领导职责,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自觉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积极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处理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事件,确保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法制舆论氛围。
三、 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法律服务工作对于法院依法执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律服务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正确处理保护国家利益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中,要配合法院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教育被执行人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准利用职务为被执行人逃避或抗拒执行提供便利条件。公证人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公证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明执行纪律,规范执业行为,对于干扰、阻碍法院执行的法律服务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 自觉依法办事,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制原则,坚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涉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各类执行案件中,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办事,坚决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于逃避、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