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鉴函〔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年05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鉴函[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和 《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 的规定,强制执行。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和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6)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规定。
请各地及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