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20号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规划和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200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基层乡镇司法所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从今年起,安排国债资金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问题。这对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总体目标:在三年内完成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规划和建设目标。东部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推动司法所的建设。
二、 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的通知》关于司法所建设规划和2004年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认真组织力量,会同当地发改(计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论证,认真编制本地区司法所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分期分批具体实施。在制定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优先解决有编制、有机构、有专业人员、工作成效显著的司法所无房问题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制2004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当地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报司法部审核汇总,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下达。
三、 司法所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1.项目立项与选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的通知》要求,由县(市)司法局向当地发改(计划)部门申请立项。项目选址,由县(市)司法局会同当地发改(计划)等有关部门,与乡镇司法所共同研究,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征地费和有关建设性取费后,确定项目地址。
2.项目的组织实施。司法所的项目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总责,在当地发改(计划)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做好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由司法行政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3.项目的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信息统计与反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建立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档案,完善项目立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基础性工作,规范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 国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国债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对有限的资金要集中使用,不撒“胡椒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司法所建设和使用。各地(市)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资金的支付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和财经纪律的当事人要追究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撑,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不得盲目攀比;要厉行节约,讲究实效,防止项目分散,一哄而上。同时,要指定一名主管计财工作的领导负责,成立由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计财装备部门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核和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