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3〕2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今年7月24日《关于特批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请示》(皖司函〔2003〕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要求,公证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将现有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行中。综合研究我国公证制度,不再增设合作制试点公证处。因此,不同意你厅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
请你厅积极指导、帮助芜湖市司法局做好工作,取得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将符合改制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