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3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公字第31号
施行日期1983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目前,各地公证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公证事项,一般均不予出具公证书。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我驻美国大使馆反映,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无法查实的事项,可据实出具无有档案记载的公证书,这种证明书在美法律上称之为次要证据,可以代替出生证明书和结婚证明书等的效用。对此我司意见,今后凡遇到无法查实的公证事项时,可为当事人出具无档案记载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的××(出生、结婚等)至今查无档案记载。”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