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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译文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2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字0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1月29日 [92]司公字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奥地利驻华使馆告,用于向奥地利有关部门申办定居手续的出生、结婚和未受刑事制裁公证书,仍需附德译文,并办理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今后上述公证书附德译文时,在译文页后,另页编号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并附相应的德译文。没有德文翻译的公证处,也可将公证书译成英文,并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再附相应的英译文。

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其他公证书仍按(91)司公字第14号文办理。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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