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字0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1月29日 [92]司公字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奥地利驻华使馆告,用于向奥地利有关部门申办定居手续的出生、结婚和未受刑事制裁公证书,仍需附德译文,并办理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今后上述公证书附德译文时,在译文页后,另页编号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并附相应的德译文。没有德文翻译的公证处,也可将公证书译成英文,并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再附相应的英译文。
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其他公证书仍按(91)司公字第14号文办理。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